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新政实施后对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小编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对操作要点进行了解析,希望对各位财务工作者有所帮助。
01留抵抵欠的基本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
02增值税留抵税额可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
03抵减金额的确定
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按照旧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举个例子
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
按照旧政
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按照新政
新政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按照新政,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及政策解读
04企业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
(二)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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