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1)月份终了,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份终了,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8日,进一步加大生活性服务业减税力度,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进一步加大了生活性服务业减税力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注:加计抵减金额
3、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若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若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a.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b.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c.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已经将营改增前增值税留抵税额挂账的规定取消,因此该会计科目也应随之失效。
5、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新纳入试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以下简称四大行业)预缴增值税,同时需要预缴城建税等附加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6、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4月1日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40%的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3)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7、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1)取得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认证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领用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假设某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
借:应收账款等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收到工程进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1)差额征税时:
①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②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2)处置固定资产时
①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②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③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注: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3)“四大行业”选择简易计税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10、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设置)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1)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产生转让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产生转让损失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1、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设置)
“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无)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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