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需关注的核心风险点都有什么?

(1)清缴时限: 国税发【2009】79号第4条:纳税人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申报系统有提示。过期面临滞纳金及处罚风险。

(2)更正申报: 汇算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申报,都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或经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现原纳税年度申报有误,需更正(重新)申报。 如申报后,次年5月 31日前取得上年度费用发票。

(3)补充申报: 汇算结束后,纳税人如发现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需补充申报的,应附企业对修改申报事项真实性的声明(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次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次年6月1日后发现企业少申报收入,需补缴所得税。

(4)逾期申报: 企业因故未能在规定限期内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超出汇算期限自行或经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预缴限期及企业逾期申报天数,确认滞纳金和罚款金额,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对逾期申报行为处罚款。如次年5月31日前未申报行为。

(5)跨年度少缴税: 过汇算期还没缴上年税款的。纳税人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偷税处理。

(6)税务机关查补税款: 汇算期后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征滞纳金,属偷税的,要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企业补税、补缴少缴的税款: 现行《税收征管法》没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性质问题,处理此类情况,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规定作是否偷税定性。 国税办函【2007】513号: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主观故意,不应定性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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