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10万元的茅台酒用于招待和送礼,有啥税务问题?统一回复!

公司购买10万元的茅台酒用于招待和送礼,有啥税务问题?统一回复!

一、账务处理

公司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和送礼,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一)一般企业购买后,即买即用的:

1、招待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2、送礼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商贸企业,从库存商品中取用的:

1、招待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

1、用来招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属于上述“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购买酒水用来送礼,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综上,对于购买酒水用来招待与送礼,虽然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但是增值税处理是有差异的,需要特别注意。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交际应酬和对外捐赠(送礼也是一种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购买酒水用于送礼,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当然,业务招待费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经常会被人忽略。

业务招待,大家在一起吃吃喝喝,也无法量化,所以业务招待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是用于送礼的话,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以上内容由程友软件“企业经营头条”整理,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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