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变动有哪几种情况?如何处理?

股权变动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那么企业股权变动有哪几种情况?如何处理?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股权变动的几种情况。

1.股东增资

(1)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

(3)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股东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增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减资的流程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决定减资;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股东会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步进行);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收集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起草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根据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准备好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登记,同时减少实收资本。

3.股东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

由于没有实际出资,实际上转让的是出资的权利,由变更后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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