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被投资方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
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对“股东划入资产”的界定。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
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二)无偿划转的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在税法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印花税:
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就得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文,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1 号)第四条规定: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3、增值税:必须缴纳增值税
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如果将资产的划转视为资产重组, 则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13 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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