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明确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该项会计处理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处理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来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技术服务费,按实际支付金额:
借“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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