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设备换新设备按差价开发票是否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发生以旧换新业务的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销售收入。旧设备换新设备按差价开发票不可行。需要按照新设备的销售额开具发票。
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新商品时,如果能把同类旧商品交给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价款,旧商品起着折价券的作用;如果消赞者不能提交旧商品,新商品就只能以原价售出。
一般货物: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回收的旧商品作为购进处理。
购进的如果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反之则不能抵扣。换出的货物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记入营业收入。
2.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也是这样确定销售额。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会计处理
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冰箱,零售价3510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冰箱1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库存商品-旧冰箱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应特别注意的是:收回的旧冰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更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
位于某市区的一家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百货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702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95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税金及附加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0
.以上内容由程友软件“企业经营头条”整理,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