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收取货款如何处理? 橙子 • 2020年9月4日 pm5:50 • 会计实务 • 阅读 27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内容由程友软件“企业经营头条”整理,感谢阅读!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评论...登录后才能评论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