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应当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强调是否上缴财政。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要先计入收入总额,再进行纳税调减。
3.其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也免税,但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要纳税。
国债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转让所得=转让价款-购买成本-转让税费-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应纳所得税=国债转让所得×25%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免税
若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征税
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征税
【注】避免重复纳税。
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3.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财税2009第122号)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1.非营利组织的资格需要经过财税部门认定,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5年,期满再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免税资格可以延续。
2.非营利组织若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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