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贫困地区捐赠扶贫货物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并且,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优惠内容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经海关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政策依据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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