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虚开发票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以上各类处罚措施和法律条款,企业相关人员应该心知肚明,切勿贪一时之利,触犯国家法律。虚开发票的风险不仅表现在企业补缴税款和罚款,严重的还会构成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或者抵扣发票罪等,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作为财务负责人因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二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
无论是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包括假发票),都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者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务人员一定要熟悉财税法规,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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