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会计核算要分期,所以到了年终,就需要对全年的经营成果进行决算,会计核算也要对收入、成本、费用等以及利润进行结转。
首先是损益类科目结转入“本年利润”
这个就不多说了,到了年终,所有的损益类科目必须结转平。
1.收入、收益类科目结转:
借:收入类科目
贷:本年利润
2.成本、费用、损失类科目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成本、费用、损失类科目
进行纳税调整清理
并确认“所得税费用”
有人会觉得奇怪,还没有到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为什么要做纳税调整清理呢?
因为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存在着很多差异,会形成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对我们确认“所得税费用”会产生影响。
为了尽可能保证财报的准确性,我们不能直接根据“本年利润”计提或确认“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必须要考虑“所得税递延资产”与“所得税递延负债”的影响,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的影响。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以上分录是合并在一起的,实务中可能是需要分成多个分录的。关于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问题,比较复杂,以后专文分享。
确认所得税费用后,就可以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本年利润”也只是一个过渡科目,最终还需要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1.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2.盈利: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顺序及分录
按照我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1.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的10%)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说明: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2.计提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规章规定的比例或董事会决议计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XX基金
如有优先股。应在“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3.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4.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以盈余公积等弥补亏损
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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