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8日上午对印花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8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有的意见建议在上述减免税情形中增加“破产”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对印花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此次立法主要是将国务院相关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平移上升为法律,对于涉及税制调整的建议,可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中予以统筹考虑,建议此次对相关内容不作修改;对于涉及法律执行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依法征收印花税的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完善税款征收相关程序。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7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印花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重庆、广西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建议,按照减税降费的要求,支持创新发展,鼓励知识产权实施应用,建议降低知识产权转让税目的税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所附税目税率表中“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三。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税目税率表将“买卖合同”税目界定为“动产买卖合同”,超出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购销合同”税目中纳税人仅限于生产经营者的限定,实际上扩大了纳税人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将应税证券交易界定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相关证券,在表述上不够周延,不能涵盖继承、赠与等不在证券交易场所内转让证券的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第十二条中规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可能导致线上和线下交易活动税负不公平,建议进一步细化区分;有的提出,个人线下交易活动通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可以对个人用户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实行免税,保持个人线上线下税负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免税规定限定为“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建议增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境外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应当在本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不宜笼统授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2021年6月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的说明
——2021年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作说明。
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或者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1992年,国家统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2018年,国务院同意对存托凭证的出让方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印花税运行平稳。1988年至2020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9199亿元。其中,一般印花税收入12131亿元,占比41.55%;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17068亿元,占比58.45%;2020年,全国印花税收入为3087亿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印花税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减少自由裁量权,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送审稿)》。司法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送审稿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印花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印花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或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第一条、第三条)
(二)征税范围。草案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为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三条)
(三)税目税率。基本维持现行税率水平,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一是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二是将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三是将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四是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营业账簿记载的金额,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第五条)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第八条)
(五)税收优惠。总体维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变,在保留《暂行条例》中免税规定的同时,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印花税的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计征方式、印花税票的使用管理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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