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金之财会篇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什么是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基本养老是国家的强制的,而补充养老则是企业自己组织的,企业完全可以不办补充养老,劳动法并不要求企业必须提供补充养老。
2.企业年金是什么,和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关系?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在刚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时,为了提高养老保险的水平,国家规定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效益,按一定比例由企业自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劳动者退休时的待遇;随着补充养老保险的不断普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不断增加,保险金额也不断加大,国家为了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行为和资金的管理,参照国际惯例,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统称为企业年金,并颁发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劳动部20号令和23号令),使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3.企业设立企业年金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和职工设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4.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5.企业年金设立涉及几方当事人,职工在试用期可以享受企业年金吗?
答:企业年金基金涉及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组织。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试用期满的职工。
6.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什么类型的机构?
答: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7.企业如何设立企业年金?
答: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企业年金资具体的缴费比例是怎样的?
答: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取得。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9.企业年金采用什么形式的管理模式,企业缴费可以超比例缴纳吗?
答:企业年金施行完全累计,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年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缴费按照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10.企业年金权益归属是怎么确定的?
答:职工企业年金账户中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至始至终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至始至终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并明确几种例外情况。
11.哪些情况下,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个人?
答:以下情况出现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个人:
①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②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③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⑤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12.企业年金方案可以变更、终止吗?
答:企业确实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企业与职工一方可根据本企业情况,根据国家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以及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定执行。
13.企业年金方案可以中止缴费吗,对恢复缴费和补缴有无规定?
答: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这样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体现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照顾,又有利于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补缴中止的缴费,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
14.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为保障流动就业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办法》在完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规定,即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另外,《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办法。
15.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答:根据《办法》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是新增内容,这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适当改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
16.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有哪些,请简要说明一下益处。
答: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四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二、企业年金之财会篇
企业年金基金,是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以下简称“《年金基金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当与企业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包括哪些?
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
2.《年金基金准则》当中的资产内涵是什么?
答:依据《年金基金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3.《年金基金准则》当中的负债内涵是什么?
答: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4.《年金基金准则》当中的收入、费用内涵是什么?
答:根据《年金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5.《年金基金准则》净资产规定是怎样的?
答:依据《年金基金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①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②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③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④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6.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会计核算是什么关系?
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为其服务的会计期末,根据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按照事先确定的缴费金额全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一项负债,然后根据协议定期向年金基金缴费,对于按照规定应由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从职工应付工资当中直接扣除。然而,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其确认和计量,包括企业年金取得、投资运营、支付各项管理费用等,按照《年金基金准则》相关规定计量和列报,并不属于企业会计核算范围。
7.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福利费福利一部分吗?
答:不是。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8.企业缴纳年金在账户设置、管理上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9.我企业设置补充养老保险之前有内退人员,对这些人员支付的养老费用如何处理?
答: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10.什么是离职后福利计划,离职后福利计划分几种类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退休福利在核算上又是如何规定的,试举例说明。
答: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风险和义务情况,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参考2015年中国建筑年报内容:某集团离职后福利主要是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年金缴费,以及为特定员工提供的补充退休福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年金缴费按设定提存计划,补充退休福利按设定受益计划。
另有一种说法认为:补充退休福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当中的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等其他扣除,属于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级,按设定受益计划进行核算。
11.如何理解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收益计划的优缺点。
答: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单独主体(如基金等)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也不提供最低保证,职工在退休时能获得的年金水平主要取决于企业和职工缴费金额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产生的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完全由职工承担。因此,也被称为“缴费确定型计划”,比如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确认为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比较复杂,其主要特点是:企业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职工收益水平根据其工资水平和服务年限确定,退休后年金收入有保障。设定受益计划的缺点在于年金计划的涉及较为繁琐,专业性极强,年金费用确定及缴费水平依赖精算假设,而且假设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三、企业年金之税务篇
目前,很多企业为了能够更好地留住员工从而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通常会选择为员工发放企业年金等方式,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依法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之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相较于基础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缴纳比例是弹性的,由企业与员工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中企业缴纳部分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那么我们来看一看企业为员工发放企业年金在税务处理上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企业年金也是分为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区别以下情况确定:企业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我们以公司甲为例,甲公司有员工100人,2020年全年工资薪金支出总计为2400万元,假设每个员工每个月企业年单位缴纳的部分为1600元,个人缴纳部分800元,那么企业全年年金支出的金额为100*1600*12=1920000元,个人缴纳部分100*800*12=960000元,企业年金的实际为补充养老保险,并且在所得税税前全部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
我们要知道,根据财税〔2009〕27 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税前扣除。题目中甲公司是为全体员工上的企业年金,2020年为企业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金额为192万元,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是192万元,企业缴纳未超过职工工资的8%,符合政策规定,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本年度甲公司可以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为2400*0.05=120万元,那么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进行纳税调增,调增金额为192-120=72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为员工发放工资的时候,应该为员工进行代扣代缴,在企业给员工进行代扣代缴时,企业除去扣除的各项扣除项,企业年金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我们在填报申报系统的时候会发现,个税申报系统当中企业年金申报是有上限的,以2020年为例,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为6323元,企业年金个人的单月扣除限额为6323*300%*4%=758.8元,那么在该例中,每个月应当有800-758.8=41.2元属于不得扣除的范围,在工资薪金中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同样的如果企业缴纳部分有超过工资8%的部分也应当计算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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