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对于要冲红的已抵扣专用发票,应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不是根据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
注:很多人以为要等到收到红字发票才做进项税转出。
Q2: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认证?
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
注:很多人以为红字发票也要勾选,实际上红字发票也无法勾选,以前发票还是扫描认证的时候,很多人把红字发票也扫描认证了,结果导致转出一次,又负数冲减一次,出现异常。
Q3: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有时间限制吗?
答:没有冲红时间限制,符合冲红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注:以前是不允许以过期的理由开红字发票,现在发票不存在认证期限了,这个自然就不存在了,很多人可能还以为开具红字发票有时间期限。
Q4: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如果被红冲了,是否退回给销售方?
答: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注:购买方认证了的发票,必须购买方才能申请红字信息表,很多朋友会忽略这个,把认证了的发票也退回销售方,其实是不符合规定的。
Q5: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
答:实务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操作:
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回,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
Q6: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部分冲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
Q7: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有错误,是否可以部分冲红?
答:代发发票的冲红需要纳税人交回已开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部分金额冲红。纳税人可以取回原有发票全部联次冲红,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新的发票。
Q8: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答:不能。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Q9: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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