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话税收之“挂靠经营”的“纳税义务人”

民法典的出台明确了合同中的纳税义务人,合同的签订往往意味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合同中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一方。

但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挂靠经营。挂靠经营在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挂靠经营方式提供的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以谁的名义发生应税行为,就由谁缴纳。谁是名义上的应税行为提供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谁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的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举个例子:

开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40多位个体货车车主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挂靠方个体车主将自有货车以开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义登记上户领取经营相关牌照,车辆在挂靠期间个体车主以开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义经营,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各种规费、税款、维护费用均由个体车主承担,若挂靠期间挂靠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开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向个体车主追偿。这种情况,挂靠车辆在挂靠期间取得的营运收入应该由开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开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上内容由程友软件“企业经营头条”整理,感谢阅读!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在线客服
小程序
小程序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