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免征增值税,总承包人是否可以差额简易计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自销售额中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分包款宜从广义理解,既包括有效分包合同情形,也应包括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等常见无效合同情形。但不包括分包给个人的情形。

现行政策规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纳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湖北为免征增值税。分包方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享受了减、免征增值税政策,它向总包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包方是否可以差额征税?当然可以,分包方是否享受免税优惠,并不影响总包方的计税方法。总包差额扣除了享受减免税的分包款以后,是否可以全额向业主开具专用发票呢?答案仍然是肯定的,依据是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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