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支出。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工资,也属于工资薪金。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给职工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薪金,属于福利费,不属于这里的工资薪金。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其中,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属于劳务费用,这部分作为正常的经营费用,与工资薪金总额及福利费无关;属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部分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三项经费扣除的依据,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按照福利费的扣除标准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注】工资薪金是据实扣除的,没有限额,而职工福利费是限额扣除的。
(3)对列入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给职工的、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福利性补贴,按工资薪金支出据实税前扣除,否则按照福利费限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4)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汇算清缴年度的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如果只预提未实际发放的不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5)对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工资薪金:若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当日收盘价)与激励对象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若授予后需要满足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待以后行权时再按上面方法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注】根据确定性原则,股权激励产生的工资薪金必须实际行权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等待期内每年要做纳税调增,行权时做纳税调减。股权激励产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也作为三项经费扣除的计算依据。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支出,限额控制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扣除基数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三项经费本身以及五险一金。
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②企业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即离退休人员补贴)。
⑤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开具的合法凭据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自2018年1月1日起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超过部分,当年纳税调增,会计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纳税调减。
①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以作为发电成本在税前全额扣除;
②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按扣除职工培训费后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按照工资薪金的8%的比例扣除。对于不能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职工培训费的,一律按照工资薪金的8%的比例扣除。
【注】三项经费的扣除比例必须分别计算,不得合并计算。会计上将工资和三项经费都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要分明细核算。
【注】税法上如果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实际支付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增;比如,会计上确认的累积带薪缺勤费用,税法上应当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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