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出口货物符合代办退税条件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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