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取代了《会计准则15——建筑合同》在建筑合同中的收入确认和成本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未完工的工程核算在新旧准则过渡过程中该如何衔接?今天说说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衔接问题。
01.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进度要求:
(1)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
(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执行新收入准则;
(4)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执行新收入准则;
(5)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允许其提前执行本准则。
(6)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注:上述小型企业标准是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 号)规定的小型企业,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02.科目变化
新收入准则科目变化如下:
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 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收到预收款不再按“预收账款”核算,改在“合同负债”科目核算。。
4.增设“合同结算”科目, 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与结算存在时间差异,可以理解为 “合同结算”作为结算的款项转入收入的过渡科目(贷方)或作为已确认收入的款项转入应收账款的过渡科目(借方)。
5.质保金从“应收账款”科目中调整至“合同资产”科目,质保期满调整到“应收账款”科目。
03.衔接会计处理
1.工企业预收的工程款,应该调整至“合同负债”科目。调整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
贷:合同负债
案例1:2020年12月31日某建筑施工企业预收账款余额90万,调整分录:
借:预收账款 90万
贷:合同负债 90万
2.质保金从“应收账款”科目中调整至“合同资产”科目,质保期满调整到“应收账款”科目。
案例2: 2020年12月31日某建筑施工企业质保金余额60万,调整分录:
借:合同资产——质保金 60万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60万
3.如果“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借方余额+“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借方余额-“工程结算”贷方余额大于零,则账务调整如下:
借:工程结算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案例3:某建筑施工企业2020年12月31日,相关账户余额资料:“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账户为220万元(借方),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账户为50万元(借方),“工程结算”账户为210万元(贷方)。由于现有的60万元差额(220+50-210)代表的是 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属于施工方为履约而发生的成本中尚未结算的部分,因此,应做如下调整: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60
工程结算 21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20
——合同毛利 50
4.如果“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借方余额+“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借方余额-“工程结算”贷方余额小于零,则账务调整如下:
借:工程结算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案例4:某建筑施工企业2020年12月31日,相关账户余额资料:“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账户为220万元(借方),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账户为50万元(借方),“工程结算”账户为300万元(贷方)。由于现有的-30万元差额(220+50-300)代表的 是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属于已结算但施工方尚未发生的履约成本,因此,应做如下调整:
借:工程结算 3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3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20
——合同毛利 50
5.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应用《建造合同》准则和新《收入》准则,采用完工进度或履约进度所确认收入基本一致,因此,在新旧准则转换衔接时一般无需调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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