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50个数字考点合集!

1.董事会人数∶3-13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5-19人。

3.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一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

4.有限责任公司规摸小,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5.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每届任期为3年。

6.一般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7.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大于1/2)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8.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9.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10.有限费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11.有限贵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

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董事长一副董事长一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一监事会以后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知: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通知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12.股东会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5.股份有限公司的召开条件是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方式是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6.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17.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9.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

2、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20.起诉股东资格:

①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1.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22.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23.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4.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的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

25、30日: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增资∶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日内申请;

45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

26.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设立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缕,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

27.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3年,连选可连任。

28.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0.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3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内没有主张 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3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3.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3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35、.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湾算组进行清算时,法院应予受理。

36.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7.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8.股东代表(公司)诉讼前提条件,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下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39.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0.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本任职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43.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4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5.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识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限制;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7.有限贵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48.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49.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消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0.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1.人民法院组织满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清算,情况特殊的,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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