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在实务工作中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没有发票,企业做账都成了问题,但是在实务工作中总会有出错的地方,开发票也不例外,那么当我们的发票开错之后应该怎么办呢?
发票开错一般情况下有两个选择:
(一)作废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 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以下 3 种情况当月无法作废
1.商家开出的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 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因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2.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有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所以成品油专用发票、成品油电子普通发票,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普通发票可以作废。
3.已经认证了的专票发生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冲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出现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下列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发生销货退回;
2.开票有误,对方已经认证、已经记账、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发票;
3.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4.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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