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问
答 复
不一定!
(1)若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若购买方为非企业的,比如民非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个体户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参 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16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提 醒
(1)对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税号,没有要求必须填写开户行账号和地址电话。当然若是填写了开户行账号以及地址电话也是有效的。
(2)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要齐全,除了必须填写名称和税号外,还需要填写开户行账号以及地址电话等。
.以上内容由程友软件“企业经营头条”整理,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