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用的开支范围
1、销售费用
是企业为销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产品看护费、水电费、采暖费,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2、管理费用
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等。
3、财务费用
是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筹资等其他费用。
二、费用报销的票据要求
各部门在经办业务时,应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票据,即应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或非经营性统一收据,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应尽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时将发票联与付款申请单、其他报销单据粘贴在一起,和抵扣联一起交至财务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应满足以下要求:
a.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b.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c.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d.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如果获得开具汇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在代收车船税时,保险服务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6、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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