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权益性投资业务。该项业务相对复杂,企业持有权益性资产取得股息、红利如何准确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是税企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经验,梳理了政策适用中的若干要点。
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这里的”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一些权益性投资业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投资企业持有权益性资产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确认投资收益,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这种情况应调整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才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举例:甲公司2018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40%股权,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2019 年6 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是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乙公司未上市。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
借:应收股利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一损益 调整200
借:银行存款200
贷:应收股利200
企业所得税处理:居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如果符合政策条件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三、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被投资企业应是居民企业。如果被投资企业是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可以适用股息、 红利免税政策。
四、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投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达到12个月, 并符合其他政策条件,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未达到12个月 ,不能免税。
如果被投资企业是非上市公司,如符合政策条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无论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是否达到12个月。
六、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权益性投资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如果符合政策条件,可以作为免税收入;被投资企业支付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七、被投资企业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投资 企业初始投资时已经支付对价,计入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投资企业用其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能再次计入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亦不能将其作为取得股息、红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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