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攻略】中秋国庆送礼,会计如何做账、缴税和节税?

在企业运营环节中,送礼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再过几天就是中秋国庆节了,各家公司送礼肯定少不了,除了送员工,还得送客户。那我们作为会计,对这些礼品需要怎么做税会处理呢?

一、企业送礼品时,面对自产、外购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我们以中秋节赠送月饼为例进行探讨。

甲乙两家公司正在为员工和客户准备中秋节的礼品,甲公司是一家食品公司,采购了各类月饼的等原料,自产咸蛋黄月饼。乙公司从超市买了安琪月饼。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甲公司是自己做月饼,乙公司是从超市购买,其中的税会处理差别就较大。

甲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种情况应把月饼等同于销售货物,确认收入,交纳增值税 。

实际发放月饼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非货币性福利

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乙公司是外购月饼给员工发福利,这种情况下,会计分录应该这样做: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决定以购进月饼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这里两种情况都出现了一个会计科目:非货币性福利。

我们先来看相关文件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也就是说,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为了反映非货币性福利的支付与分配情况,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非货币性福利"明细科目。

二、企业送礼品时,应该怎么缴税,需要交哪些?

知道怎么做账后,那么问题又来了,缴税又应该做什么呢?其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是要交的。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抽奖,属于偶然所得,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规定:

自产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外购情况: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乙公司将外购的月饼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认证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

那么,外购月饼的专票如何抵扣呢?

可以和本企业产品搭配的,这样可以名正言顺送给客户了,还可以进项税抵扣,这是节日促销活动。

也可以按照外购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就可以抵扣不用转出了。

问题:如果是员工福利为啥要专票呢还要转出,普票不就好了?

答案: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三、企业送礼品时,怎样送礼可以合理避税?

这时候小伙伴可能就要问了,买礼物不仅要花钱,还要交税,就没有既赠送礼品也不用缴纳税金的方法吗?

提供了几种思路:

1、员工组织中秋聚餐,聚会,一起吃月饼,这样可以团队凝聚力,还可以不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自己生产的礼品,可以搞促销满减赠送给客户;

3、提供不是自己生产的礼品,还可以采取积分兑换奖品的方式。

这样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是国家有明确税务条文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四、企业送礼税务问题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体会到,其实有时候企业送礼的成本是挺高的,除了发票上标的明面的成本,还有很多潜在成本。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北京市A公司2014-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日常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让A公司企业负责人大吃一惊且追悔莫及:该公司向客户无偿赠送外购的手机,金额共计500余万元,经稽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和滞纳金等共计300余万元。

大家一致认为,这个公司没有按规范处理,导致稽查补税。增值税这块如果前期抵扣了进项税的话稍微还好点  如果前期也没抵扣过那就麻烦了。

注意,也不是让大家劝公司不要送礼,而是提醒大家规范税会处理,从而更好的帮助公司送礼。

最后,再给大家做一些提醒:

l  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l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l  对于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l  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销售费用-促销费税前扣除。

l  尽量别往送礼这个思路上靠,促销,积分兑换也可以实现回馈客户的目的。当目的是答谢回馈客户和员工时,不一定让送礼限制了思路。

五、更多热点问题答疑

问题一:送礼品又没销售,怎么还得交增值税?

答:可以视同销售,这是个人所得税规定,增值税也是这个思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问题二:发给职工福利也得交增值税?好像从来没交过。

答:内部是职工福利是进项转出,外部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问题三:可以开个聚会,聚会时吃月饼,如果聚会时候月饼员工领走也是要交的吗?

答:样品赠送,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追问:那样品赠送需要交个税吗?

答:个人客户对吗?如果是积分兑换这类的普遍的非偶然的,不需要。

问题四:如果说积分兑换,需要什么资料备查吗?

答:做好活动资料和宣传资料,以及客户兑换数据留档。你们可以节日回馈活动,这是低于市场销售价格,有备无患。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此外,还要好好看看奖励积分的相关内容:

1、奖励积分的概念

奖励积分是一种营销行为,是企业在销售产品(包括服务、劳务等,下同)的同时按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金额授予客户一定的积分,以鼓励客户进一步在本企业消费,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后可以以积分兑换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产品。

2、奖励积分的特点

①.积分产生与主销售行为不可分割,积分属于授予方在特定条件下必须兑现的一项承诺,很可能产生一项负债。

②.消费者购买商品支付的价款,从实质上看,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现时产品的价款,另一部分可以视为预付积分所对应的承诺对价,消费者可以在未来凭借积分获取对应产品或产品的折扣。

③.积分具有或有性质。第一,积分只有到达一定的数量,方可按照公允价值兑换产品或者产品的折扣;第二,积分的兑现具有不确定性,兑现时间点、兑现与否均取决于消费者意愿。

.以上内容由程友软件“企业经营头条”整理,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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