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进行往来账的处理时,千万要注意其中存在的风险,否则带来的失误甚至是损失,对我们影响都是很大的,那往来账的处理到底都有哪些风险呢?
1,视同销售的利息增值税
按36号文,因资金拆借产生的单位债权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注意,不包含经营性业务的债权),需要计缴利息增值税。
2,其他应收款的个税风险
股东个人借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预收账款风险
(1)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账款超过收入的比例达到20%的稽查风险。
(3)预收账款账龄超过六个月的稽查风险。
4,包装物押金
根据国税函〔2004〕827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5,禁止收入挂往来
太没品了,而且税局是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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