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开发商因洪水赔偿业主损失金,这个没有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赔偿的业主损失可以税前扣除,按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激励,可以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吗?
答复: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施行法人税制,母公司与子公司从税法层面来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是一个法人企业向其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得扣除。
3.我们公司财务用现金支付了办公费10万元,当月没有取得发票,凭合同以及付款收据入账。后来由于对方公司注销,导致费用发票永远没法取得了,请问这个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
由于你这个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故无法税前扣除。
如果您当时采取的是非现金支付,只要具有合同、对方注销证明等凭证,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4.我公司在2019年12月一次性支付外聘独立董事的年度董事费30万元,请问这个费用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呢?
答复:
是的。独立董事提供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发布)第九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
5.可转债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综上,你们可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6.为了进一步激励优秀员工,我们公司为20名业绩突出的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险,请问这个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为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税前扣除,具体请看本条的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政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政策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7.单位取得货物运输电子货票收款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此项业务应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电子货票收款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我们是农业免税企业,政府补助都属于不征税收入吗?财政性资金发生的费用形成资产摊销不能税前扣除,财政性资金具体指什么?
答复:
一、不征税收入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以下为财政性资金的含义,请您参考:财政性资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部门预算经费申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是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内财政性资金补助。另外,财政性资金也就是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的摊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9.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去年底用现金购买了一批水泥,前几天得知销售方被列为非正常户了,现在我们还没有取得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凭材料验收单等内部凭证税前扣除吗?
答复:
你公司用现金购买水泥,无法提供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不能凭内部凭证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第十四条
10.办公室装修费用能不能一次性扣除?是不是必须进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答复:
财税处理如下:
一、 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对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修理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若办公室装修费用达不到以上2个条件,不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二、会计处理
如果后续修理支出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的质量得到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等,则后续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否则计入当期费用,具体的判断标准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11.请问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扣除还是需要分期摊销呢?
答复:
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2.请问收费公路的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可以作为辅助凭证,但不可以作为唯一的凭证税前扣除。原因:公路运营企业收取通行费,应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这是支付公路通行费的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是两种通行费电子票据的辅助凭证,应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一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第二条
13.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企业,专门从事财务软件的研发,支付了一年的房屋租赁费20万元,请问这20万元的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复:
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直接投入费用仅包含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含房屋的租赁费。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租赁房屋支付的租赁费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
14.我公司收到电力公司开具的供电违约使用电费,请问能税前扣除吗?
答复:
给电力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社保费由税务局征收以后,社保费欠缴形成利息和滞纳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具体以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16.个人取得销售代理费,支付方为其按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后,个人不用提供发票支付方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答复:
需要取得发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17.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能否允许一次性加计扣除?
答复:
不可以一次性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融资租入不属于购进,因此不能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18.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若是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还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不可以的。你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汇算清缴应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9.我公司今年年初购进货时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贵公司今年发生的真实支出,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依法在相应年度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仍无法取得发票的,根据本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20.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复: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属于职工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政策依据
政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1.我公司购买了一张由北京去往上海的火车票,因临时有事退票了,退票费是50元,请问这张退票费报销凭证可以列支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可以列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火车票退票收取的费用不属于提供应税行为,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即“**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22.我公司2019年购进货物时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称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贵公司今年发生的真实支出,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依法在相应年度税前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仍无法取得发票的,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23.企业临时找来2个人帮助装卸货物,分别支付劳务费400元。自制付款凭证并由收款人签字,该付款凭证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政策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政策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五十条规定,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本案例每人劳务费400元不达500元起征点,因此可以不开发票,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24.我公司没有设置内部食堂,员工需自行解决用餐,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董事会决议修改通过了公司新的工薪制度,给每位员工按其工资总额的1%发放伙食补助,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这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
政策依据
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5.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不可以。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26.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但是有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复: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非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只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即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政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二: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7.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作为研发费用范围加计扣除吗?(注:该企业是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
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研发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加计扣除。
28.员工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他交通住宿均可取得发票,但按照公司规定出差误餐补助15元每餐,大部分不能取得发票,不能取得发票的直接在报销单上填写出差补助,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复: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用。
企业误餐补助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相关的凭据,例如制度规定、误餐标准、误餐事由、领取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任务、支付凭证等,同时误餐补助不能人人都有(不需要发票)。但若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而不作为误餐补助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因此,建议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29.我公司为了促进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专门为公司高管购买了大概几十万的补充医疗保险,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必须是“全体员工”,只是为公司高管而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予以税前扣除。
30.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31.新冠疫情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可以全额扣除吗?
答复: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请问老师,目前为止哪些准备金是经核定允许税前扣除的?
答复: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33.企业给员工购买手机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
企业给员工购买手机发生的费用,无法准确区分是否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不慎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请问该批货物销售后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
发票联、抵扣联均丢失的,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5.工会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
答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6.对于工会经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据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答复:
《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7.发给研发人员的春节福利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复:
可以加计扣除,但是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所以,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38.我公司向以现金方式向贫困大学生资助2000元,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公益性捐赠的,要是没有通过上述组织,直接给贫困大学生,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9.非学历教育培训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40.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最近在项目展示区建了样板间供客户参观。请问样板间的装修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临时建筑样板房发生的装修支出属于政策规定的开发成本,同时该支出应按成本对象归集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在产品实际销售实现结转成本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六大项。其中第(六)项中的开发间接费包含了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同时第二十八条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41.我们通过拍卖取得了一块地,因为对方破产了,我们替对方缴纳了相关税费,这部分税费是否计入我们购买土地的成本,计算折旧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你公司替对方缴纳这部分税费是取得该土地成本的一部分,留存相关票据和代缴凭证的,可以作为A企业购买土地的成本,计算折旧摊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政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42.医药公司为员工报销职工医师执照的继续教育支出,开具票据的抬头为员工的个人名字,这个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可以。医药公司为员工报销职工医师执照的继续教育支出,开具票据的抬头为员工的个人名字,因为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文件规定的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政策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二: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政策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43.我们是一家金融企业,根据政策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只允许扣除1%的比例,即资产余额*1%,这里的资产余额涉及的贴现资产这部分应该要按照贴现资产的面值进行计算,还是按照扣除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贴现净值来计算?
答复:
利息收入不属于贷款资产的计税基数,不应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所以应扣除利息收入部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4.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怎么扣除?
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45.我们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否还需要报送辅助账汇总表?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46.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请您按照以上政策执行。
47.企业员工因公出差,使用自己的12306铁路积分换取了免费的动车票,票面上未注明价格。企业以该动车票作为凭证,按照铁路查询到的车票价格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可以吗?
答复:
不可以。企业在境内购买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支出应当以动车票作为扣除凭证。但由于票面上未注明价格,不能证明实际支出发生情况,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政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48.我们公司今年成立了研发中心,如果公司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话,这个研发人员的学历在政策上有没有要求?
答复:
没有学历要求。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9.我公司通过股东个人做担保申请银行贷款,贷款放款到股东个人,被授权支付公司的货款,利息也是通过个人卡支付,这样的话该笔贷款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在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所述情形,若该个人股东账户只是代付利息,即代收转付,支付银行利息的实际付款方是你公司,发票应由银行开具给你公司,且有相关合同证明其真实性,你公司可凭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0.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开具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已经注销,相关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51.我公司与关联企业共同购买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的方式,发票只能开给关联企业,我公司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52.企业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还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称28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53.我公司上年计提今年支付2020年董事费用。请问支付给董事的费用该如何申报?董事的个税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
你公司支付董事费用,该董事如在公司任职、受雇,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按劳务报酬所得为其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的董事费金额如符合小额零星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属于小额零星支出则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 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第二条 第(二)项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 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 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 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54.我公司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用员工的车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合同中约定车辆租赁期间发生的车辆车船税和保险费由公司负担。请问公司支付的车辆车船税和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你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在租赁期间支付的车辆车船税和保险费属于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即使公司不租用,你也得去给车辆交车船税和保险费,这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55.公司股东为其父母在养老院的养老费拿来在公司报销支出,这项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不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如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6.研发用房屋租金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综上,不可以加计扣除。
57.单位向个人房东租房,单位承担了个人的物业费,物管公司开具发票时开给个人房东,请问我公司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要是属于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要是企业购买建议就取得开给企业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58.我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1年预计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如何计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需将研发费用分别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资本化”的部分将来会形成无形资产,将通过摊销方式计入会计利润,“费用化”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1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在税前多扣除1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在以后年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59.公司承担的社保费中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这个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内容,需要限额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备注:
文中的《实施条例》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0.我们授予了研发人员股票期权。2020年12月31日,该研发人员在股票期权达到可行权条件后全部行权。请问在汇缴时对研发人员的这个支出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注:2018年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答复:
汇缴时可根据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研发人员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 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 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61.我公司主营汽车配件销售,去年11月发生一笔业务,已支付价款且已做账务处理,但一直到2021年2月才收到发票,截止2月底公司还未进行汇算清缴。请问对于跨年取得的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
政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上述支出实际发生在2020年10月,那么该支出属于2020年10月的费用,应在2020年税前扣除。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由此可见,对于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政策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的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你公司实际业务发生在2020年10月,而发票取得时间为2021年2月,且已在汇缴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对于该笔支出允许在2020年度扣除。
综上,对于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2.A公司为母公司,B公司为子公司,B公司为A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同时收取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若 B 公司开发票给A公司服务费,该管理服务费用A公司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A公司如果是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子公司B支付的管理服务费、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实际支付的费用在取得扣除凭证后可以税前扣除。需提醒的是,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的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是指母公司向子公司以管理费形式提取的费用,而非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
政策依据
由于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构成了关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营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63.为了防止在实习过程中出现意外,我们公司为实习生购买了团体保险,请问这个团体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
需要看一下实习生的工作是否是特殊工种,如果符合文件要求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则不可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4.我公司去年报废了2台生产用机械设备、1台笔记本电脑、1台食堂用的蒸饭柜,都是还没到预计使用年限。请问该资产报废产生的损失是否直接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复:
提前报废的资产,要计算出该项资产报废产生的净损失,然后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还需要准备相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才可以将资产的净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印发)相关规定,资产报废的损失要按照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为损失额。以资产的计税基础资料、内部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的鉴定资料、以及赔偿资料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外,如果生产用的机械设备金额较大,还需要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5.我公司主营设备的销售,公司账面有两笔应收账款:其中一笔已达3年之久仍未收回,另外一笔账龄2年,两笔应收账款均有迹象表明无法全部收回,故对两笔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请问汇算清缴时对于上述两笔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是否必须提供债务人注销、倒闭、法院结案报告等相关资料才可享受税前扣除?
答复:
企业应对计提的坏账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坏账损失的真实性,例如债务人破产清算的、被法院裁定终、注销、吊销、死亡、失踪等资料。但对于特殊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的,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即可。并非所有的坏账都要提供债务人注销、倒闭、法院结案报告等相关资料才可享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二十二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该坏账的真实性,即真实发生的坏账申报以后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对于账龄超过3年或者账龄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账务已做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由此可知,对于账龄超过3年或1年且单笔数额5万或年度收入总额的万分之一的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应说明情况且出具专项报告即可。对于其他的应收账款应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享受税前扣除。
66.我公司因设备正常维修、产能过剩等原因导致某些生产线停产。停产期间这个生产线继续计提折旧,同时支付该生产线的员工的工资。对于该种情形计提的折旧和发生的人工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吗?(注:我公司是制造业)
答复:
因设备正常维修、产能过剩等原因导致某些生产线停产的停产,在停产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及生产线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对于生产线在停产期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属于公司的实际支出,即可以税前扣除。
上述因设备正常维修、产能过剩等原因导致的生产线停产发生的支出,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 不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并且该支出属于公司实际发生且合理的支出。
另,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67.关于2019补提的2018年度的绩效,未变更2018年度财务报表,相应未调整2018年度纳税申报,但于2020实际发放的2018年度绩效可否在2020年度扣除?
答复:
您好,如果您单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么也是不需要调整2018年的财务报表的,直接通过使用当期损益的科目来做账务处理就可以,其次您这边是2018年的绩效当年没有计提也没有发放,所以2018年的汇算清缴肯定也是没有税前扣除的,所以2020年补提了2018年的绩效并且实际发放,那么是可以在2020年的汇算清缴中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要是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若属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支付年度扣除。
68.我公司2021年4月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了一台价值350万元的生产设备。请问我们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
你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单位价值不超5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不属于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不能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8年8月30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一)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69.我公司2021年因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了一笔滞纳金,请问这个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0.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同时,可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相关规定。
71.企业收到财税协会的会费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企业应取得财税协会开具的会费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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