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们企业2021年12月份购进了一批商品20万元,货物当月已经入库,并全部销售,但是年底发票没法取得了,供应商承诺2022年3月份能够给我们开具发票,请问暂估入库如何处理?取得发票若是金额不一致如何处理?能否允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分录一
12月份必须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20万元
贷:库存商品 20万元
贷:应付账款 -20万元
分录四
再按照实际发票金额19万元做凭证:
借:库存商品 19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元
参考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参考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参考政策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内容由程友软件“企业经营头条”整理,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