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错点一
不合规白条列支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填报?
答复: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30行“其他”。
易错点二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填报?
比如企业2021年账目上列支了一张购买藏獒的发票,金额20万元。如何汇缴申报与调整?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答复:
比如企业2021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2年房租24万元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24万元
贷:银行存款 24万元
如何汇缴申报与调整?
上述处理属于错账!2021年汇缴应调增12万元。
注意:
该公司会计人员把与2021年度无关的费用计入了当期本该属于2022年度的房租12万元,提前计入了2021年度因此12万元不得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复:
比如支付旅游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涉税风险?在于不属于福利费的范围,应全额纳税调整,而且还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考二:
问题内容:
公司为提高士气,增强凝聚力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出去旅游,发生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费、餐费、住宿费等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1-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复:
比如甲企业由于经营周转需要资金,2021年度向工行贷款1000万元,假设同期贷款利率6%,2021年度支付的利息支出为60万元。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万元
请问:
这样填报对吗?
答复:
不对。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再看案例:
甲企业由于经营周转需要资金,2021年度向股东借款1000万元,假设同期贷款利率6%,2021年度支付个人的利息支出为60万元(但是没有取得利息发票)。
会计处理上: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万元
【分析】因为上述利息支出,未能取得合法票据,所以不允许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易错点六
答复:
【案例】
1、2021年“应付职工薪酬-特殊工种人身意外伤害险”账户贷方发生额25万元,实际缴纳25万元。经查,该项支出是企业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为高危特殊工种岗位人员购置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2、2021年“应付职工薪酬-团体意外伤害险”账户贷方发生额30万元,实际缴纳30万元。经查,该项支出是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请问汇算清缴时如何税前扣除及纳税申报表填报?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参考二: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
2、《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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