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减送折上折”财务怎么开发票

“小米,刚刚那个是谁呀,看你们好像很熟的样子。”朵朵好奇地向小米打听着。
“一个亲戚。不对呀,朵朵你可是一向都不八卦的呀。有情况?!”
“不是不是,我只是好奇老板给了他好大的折扣呢。”
“说到这儿我还得问问王姐,这种情况怎么给他开发票呢?”小米说着就去找王姐了。
“王姐,这笔生意林总说给优惠20%,开票该怎么开呀,是按折后价开并在备注上注明折扣吗?”
“别,可不能这样开。你这样的开票方法会让公司多纳税的。要想按折后价纳税,得在‘金额’栏中分别注明。在‘备注’栏中注明折扣额的,可是要按全额计算增值税的。”王姐说道。
“幸好幸好,幸亏问了句。”小米拍着胸脯作压惊状。
“我们国家现行的税法对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规定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折扣销售,也叫商业折扣,这种方法是由于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这里的折扣仅指商业折扣。”
“为什么?不都是折扣吗,怎么还区别对待?”小米问。
“第二种是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销售方为及时收回款项而给出的优惠,鼓励购买方在相应的天数内付款从而享受相应的折扣优惠,有利于提早收回货款。它发生在销货之后,也称销售折扣。而给出的现金折扣是通过财务费用反映的。
“销售折让是因为售出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引起的销售额减让,是销货方给购货方没有退货状况下的价格折让,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开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减除。
“之所以强调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为了保证增值税征、扣相一致而考虑的。你们想,如果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开一张红字退款发票,那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折扣后的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进货方则按未扣折扣额的全额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种便宜国家会让你占到吗?”
“怎么可能!税法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就在于防止纳税人的偷税与避税。怎么可能会让你占这种便宜!”小米一激动,连税法的基本原则都搬出来了。
“王姐,那要是‘双十一’的优惠券和满减送呢?”朵朵不由想起商家的活动一波接一波,各种名目让你眼花缭乱。
“无论是‘双十一’的领券满减送、商场里的减价大促销,还是街头的跳楼大甩卖,其本质上都是折扣销售,你可以看作先有折扣再有销售。但不论商家起什么名字、用什么噱头,我们财务上就一条——一定将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就拿我们这次的折扣来说吧,我们的不含税价销售金额是8万元,而林总说给了20%的优惠,我们实际只收到了6.4万元。如果我们开发票时将1.6万元写在了备注栏或者另外开了张发票,那我们就得按8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不能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对我们来说就比较吃亏了。”
“哦,明白了。如果不是减价而是送礼品呢?比如买一送一,买音箱送耳机?”
“还是这句话。全都一个套路,万变不离其宗。假如我们是送10个耳机,一共价值2万元,那么商品总价值就是10万元。我们将其开在一张发票上,那么我们就可以按8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收入呢,收入怎么计?”
“这时收入额就不能直接按8万元了,要分比例确认,也就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也就是说,我们音箱的收入额是80000×80000÷(80000+20000)=64000(元),耳机的收入额是80000×20000÷(80000+20000)=16000(元)。”
“明白了,原来还有这么多陷阱呀,一不留神就跳进去了。”难得听到朵朵吐槽。
“这才是套路满满,就等你来。”
“这就看谁套路谁了,不管什么花样和名目,我们的财务处理都是围绕着准则的,看透了业务的性质,处理方法也就信手拈来了。”
“明白了!王姐,谢谢你,不仅仅教给我们知识,还教给了我们方法论。”别看小米平时总嘻嘻哈哈的,心里还挺有数。

小贴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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