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
甲品牌推广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婴儿用品店加盟,在向客户收取加盟费30 万元的同时,也顺便向加盟商销售婴儿用品 10 万元。
该公司会计在进行业务账务处理的时候,错误地认为,收取加盟费属于销售服务,销售婴儿用品属于销售货物,因此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按照主业销售服务 6%税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30+10)*6%=2.4 万元
纠正
1、收取加盟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属于销售服务,因此你公司收取加盟费同时销售货物的行为不是混合销售,应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2、只有服务+货物的才属于混合销售。
3、因此增值税的正确计算如下:
(1)收取加盟费的增值税=30*6%=1.8 万元
(2)销售婴儿用品的增值税=10*13%=1.3 万元
(3)合计增值税=3.1 万元
结果
会计误把“兼营”当“混合”,适用税率错误导致少缴增值税被罚!
参考
1、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1 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2、财税〔2016〕36 号文件: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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