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十年前的销售业务,现在可以补开发票吗?

近日有朋友咨询,公司十年前的销售业务,当期已经正常计入收入申报纳税。现客户要求开具发票,问,能否开具?今日有闲,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税法规定

(一)《发票管理办法》

1、《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小结

1)发生销售(经营)活动,就有开具发票义务。2)购买方应对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即:发票开具时点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即:发票开具时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四)总结

对于发票开具时间,规定非常明确: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

二、可以延迟开具发票吗?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即: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可被税局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到本案,10 年前的销售业务,购买方未索取发票,销售方也未主动开具发票,现在又要求开具发票。销售方可以不开具吗?根据上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该是不行的!若不予开具发票,会被税局责令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思考

1、10 年前的业务,即使今天取得发票,购买方还可以税前扣除吗?肯定不能入今年的成本费用金额,10 年前的所得税应该调增了,现在拿到这个发票也调减不了。所以个人认为:单从所得税角度应无实际意义。但是从增值税角度,是有意义的:可以认证抵扣,少缴本月的增值税。当然,也不排除购买方有其他非税需要,现在要取得10 年前的发票。

2、延迟开票的情况很多,可说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即时秒开发票。那么《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相关规定的意义何在?我想意义还是有的。主要是强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是开具发票的前提,不能提前开具,但有条件(可能有罚款处罚)允许滞后开具。理想状态是: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即开具发票。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通常有较远的距离,比如:会晚几天,甚至几个月。特殊情况下,也许几年(本案)后开具也是可能的。

3、延迟开具发票,不仅面临被处以罚款的风险(真正罚款时,也需要考虑延迟开具发票的主观原因),纳税申报时,也可能面临当期销售额小于开票金额的困境。这时,需要去办税大厅申报岗提供资料说明,以便顺利完成申报。

4、注意:本案能开具发票,有个重要前提“当期已经正常计入收入申报纳税”。若当期未申报相应收入,不仅涉及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还涉及偷税。问题更严重!

.以上内容由程友软件“企业经营头条”整理,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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