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视同销售
比如某产品含税价为117元,你有权利将该产品送人,但你没有权利将所含的17元税送人,这17元只能归税务局,也就是需要缴税,这就叫"视同销售"。因此,国家有规定:自己的产品,无论送人、对外投资或自己留用,都应与卖出产品一样缴税。其实啊,视同销售是国家舍不得送税闹腾出来的。
二、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
有朋友问我何为进项税额转出,其实根本原因还是不理解增值税。那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凭什么理由抵扣,还不是由于经过营运活动增值后,你要再交销项税额,要不抵扣,你就交了两次税,亏大了。但如果那些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来不产生销项,也就是不再交税,不转出的话,政府吃什么?
进项税额转出就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时,税务局不让那些已经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数额进行抵扣,通过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加大"应交税费"科目的贷方数额达到不让抵扣的效果。
三、如何判断是增值税 “视同销售”处理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
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若购进材料,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销售行为中容易混淆,并且难以准确判断,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
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四、会计核算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分析:由于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是增值税法规定改变用途需要视同销售按规定公允价计算销项税额=2000×17%=340元。
借:在建工程 1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比如用于集体福利。
分析:由于用于集体福利,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是税法规定改变用途需要视同销售按规定公允价计算销项税额=2000×17%=34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340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又如用于个人消费: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会计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这与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致。
借:其他应收款(或相关科目)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比如用于对投资。
分析: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会计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这与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致。
确认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分析: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会计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这与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致。
借:应付股利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分析: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会计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这与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致。
借:营业外支出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所有情形均为出现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假设购进的货物购入价2000元,购进时税额已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340
贷:库存商品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假设损失已获管理层确认。
借:营业外支出 2340
贷:库存商品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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