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加计抵减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加计抵减的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4、加计抵减优惠的办理
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业务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适用声明类型、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相关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相关内容。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享受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
网上误导性分录
一、这些分录错在哪里
1、先“其他收益”是什么科目其他收益,指的是新政府补助准则下新设的会计科目。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这些错误的“加计抵减”处理,都将加计部分做成了政府补助。加计部分到底是不是政府补助,我们来看下“政府补助”相关规定。
2、政府补助的定义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这些分录错就错在,将抵免部分计入了“政府补助”,直接抵免不能计入“政府补助”。
二、正确的分录应该怎么做
1、回忆相同类型情况1——出售固定资产减半征收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 = 销售额乘2%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含税销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资产处置损益(小企业入“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的销项税)
固定资产清理+资产处置损益=(销售额+2%的抵减额)
2、回忆相同类型情况2——农产品的加计抵扣。(应用13%应税品的农产品加计1%抵扣进项税)
① 农产品入库确认进项税时冲减农产品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某某蔬菜
② 车间领用确认加计抵扣1%时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1%的加计抵减)
贷:原材料
PS:这个1%的抵减计算,是以初次购入成本为基数计算。
3、梳理正确“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政策与以往相同类型的会计处理,不难看出,“加计抵减”部分,要么直接确认收入,要么直接冲减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材料或服务时直接“加计抵减”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
贷:银行存款
或
借:劳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
贷:银行存款
2、购入时未抵减,后期认证后抵减
① 材料未使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
贷:原材料
② 材料已经部分使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
贷:原材料
生产成本
库存商品(根据实际使用比例分配)
③ 如果已经销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3、增值税抵扣规则与“加计抵扣”政策结束的日后处理
增值税的抵减规则是,先进行进项税抵减,进项税抵减完后,仍有未交增值税余额的继续抵减加计部分。如加计部分当期有余额,则可和进项税一样,进入下期进行抵减。但政策结束后不能再进行抵减。
政策过后的余额处理(简便方式)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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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服务业,而且没有分项目核算,月底可以根据加计抵减额,做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金额,做成本或者费用的负成本金额